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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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玄储与黄明中、黄明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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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关玄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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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关玄储与黄明中、黄明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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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关玄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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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关玄储、黄明中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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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关玄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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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关玄储、黄明中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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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关玄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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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关雪萍、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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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关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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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关雪萍、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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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关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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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李卫兵、黄明中、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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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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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卫兵、黄明中、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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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卫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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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关雪萍、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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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关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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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邵剑锐与李警师、广州市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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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邵剑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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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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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李警师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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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27 |
2 | (2018)粤0106民初33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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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6 |
3 | (2017)粤0183民初71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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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5 |
4 | (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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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4 |
5 | (2017)粤0183民初49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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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3 |
6 | (2017)粤01民辖终36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共敏 被告- 关玄储 黄明中 卢丽云 广州市立威铝业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莉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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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7 | (2017)粤01民辖终2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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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29 |
8 | (2016)粤0106民初20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和太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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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3 |
9 | (2017)粤0183执16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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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7 |
10 | (2016)粤0104民初102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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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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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2150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2 | (2018)粤0106执2512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2 | 详情 |
3 | (2018)粤0105执803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0 | 详情 |
4 | (2018)粤0118执4304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1 | 详情 |
5 | (2018)粤0104执恢14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1 | 详情 |
6 | (2018)粤0105执401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7 | 详情 |
7 | (2018)粤0104执6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1 | 详情 |
8 | (2018)粤0104执6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1 | 详情 |
9 | (2018)粤0104执6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1 | 详情 |
10 | (2018)粤0104执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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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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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破104-2号 | - |
当事人-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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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破104-2号2018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627,066,027.47元。经捷城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调查,捷城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沙角路33号的七处房产,均是捷城公司为拆迁户预留的房屋,待拆迁户办理完回迁面积的手续后,剩余面积的房屋为捷城公司可处置的财产。除了上述财产外,管理人未发现捷城公司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捷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裁定宣告捷城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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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2 |
(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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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异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卫兵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明中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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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48号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外人蔡祺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粤0118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8执43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第四项裁定的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11300联系人:卢书记员:020-82123097刘法官:020-82123096533390872020-05-1213:24:52:237(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执行,人民法院,送达,广州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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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2020)粤0118执异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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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异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关雪萍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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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50号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外人黄国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粤0118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8执1240号《执行裁定书》第十一项裁定的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11300联系人:卢书记员:020-82123097刘法官:020-82123096533107862020-04-2616:56:38:381(2020)粤0118执异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执行,人民法院,送达,裁定书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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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4 |
(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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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异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卫兵 被告- 黄明中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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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48号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外人蔡祺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永浩,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邱绮敬,书记员卢沛娴。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邮政编码:511300联系人:卢书记员:020-82123097刘法官:020-82123096531394082020-02-2017:03:24:615(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合议庭,执行,异议,广州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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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5 |
(2020)粤0118执异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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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异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关雪萍 被告-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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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50号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外人黄国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永浩,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邱绮敬,书记员卢沛娴。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邮政编码:511300联系人:卢书记员:020-82123097刘法官:020-82123096531394092020-02-2017:03:22:496(2020)粤0118执异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雪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合议庭,异议,书记员,执行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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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6 |
执行(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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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0号 | - |
当事人- 广州百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科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启莱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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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0号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百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科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黄明中、广州启莱旺贸易有限公司、林怀: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根据本院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本院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交纳一审受理费960912元;●交纳执行费12009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533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刘法官、陈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211090、83211091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执行三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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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7 |
(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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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异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卫兵 被告- 黄明中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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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48号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外人蔡祺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永浩,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邱绮敬,书记员卢沛娴。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邮政编码:511300联系人:卢书记员:020-82123097刘法官:020-82123096530442272020-01-2215:49:02:750(2020)粤0118执异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明中、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合议庭,执行,异议,广州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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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8 |
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剑锐与被执行人李警师、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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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6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邵剑锐 被告- 李警师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明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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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644号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剑锐与被执行人李警师、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3643、3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粤01执3643、3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执3643、3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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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9 |
(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原告刘晓珊与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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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晓珊 被告- 黄明中 麦剑诗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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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珊与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晓珊偿还贷款本金5196000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晓珊支付贷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9日起,以尚欠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晓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刘晓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160.3元,由原告刘晓珊负担1501.1元,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5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刊登日期为准)523446942018-10-2917:03:14:812(2018)粤0104民初12591号原告刘晓珊与被告黄明中、麦剑诗、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期间,原告,刘晓珊,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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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10 |
执行(2018)粤0104执63-68号六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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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63-68号 | - |
当事人-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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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63-68号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63-68号六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523279292018-10-1115:55:44:93执行(2018)粤0104执63-68号六案执行,依法,履行,财产,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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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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