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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信佳

    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东北堍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路政罚〔2021〕01669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2日11时2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对车号为浙E2119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兰平驾驶浙E2119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湖州运输混凝土,测量后整车重43.6吨,超限重12.6吨超限比例4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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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详情
    2 湖港政罚〔2021〕0313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31日15时24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浔区菁菱线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巡查时,发现该码头经营人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但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该码头现场负责人为王枫。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停止经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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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详情
    3 湖路政罚〔2020〕1407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6日10时2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妙西中队辖区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3681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开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属于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运混凝土,经检测车货总重43.95吨,超重18.95吨,驾驶员王开虎驾驶浙E3681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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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详情
    4 湖路政罚〔2020〕1406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6日10时3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妙西中队辖区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235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范崇勇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属于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运混凝土,经检测车货总重43.95吨,超重12.95吨,驾驶员范崇勇驾驶浙E235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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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详情
    5 浔卫职简罚[2020]03-031号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职简罚[2020]03-031号;2.案件名称: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及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7.立案日期:2020年11月19日;8.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1月19日;9.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0.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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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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