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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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洲卫公罚〔2020〕054号 |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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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详情 |
2 | 秀洲卫公罚〔2019〕009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市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表现,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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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详情 |
3 | 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0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西路江南摩尔东塔的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嘉逸礼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嘉兴市财政专户账号:33460100001201570635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10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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