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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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红、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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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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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过菁清、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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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过菁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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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蒋伟、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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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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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沈婷、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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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沈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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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艾群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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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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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肇庆市金叶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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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金叶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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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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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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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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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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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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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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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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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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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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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鄂12民初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咸宁循环优选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艾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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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1 | 2020-06-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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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284执2291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2 | (2020)粤1284执1746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8 | 详情 |
3 | (2020)浙0105执2659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4 | (2020)浙0105执2658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5 | (2020)浙0105执189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2 | 详情 |
6 | (2020)粤1284执691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7 | (2020)粤1284执593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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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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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越轫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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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章越轫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63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工资6848.8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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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2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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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慧军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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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周慧军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62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工资16209.9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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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3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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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杜丹丹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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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杜丹丹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65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工资7966.0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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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4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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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梦凡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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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吴梦凡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64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工资13575.0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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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5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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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娅焯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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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申请人黄娅焯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20〕第366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工资1034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625元;上述款项合计3396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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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6 |
浙杭劳人仲案(2020)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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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3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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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周慧军(浙杭劳人仲案〔2020〕362号)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9月11日9:30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二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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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7 |
(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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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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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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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8 |
(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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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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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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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9 |
浙杭劳人仲案(2020)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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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0)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翠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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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周翠等31人与你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浙杭劳人仲案(2020)49号仲裁裁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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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10 |
(2019)粤03民初4654号起诉状、证据、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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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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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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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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