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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喵走科技

    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5号8幢1-1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4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当事人运营的喵走共享电动车随意停放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辖区内望东东路至望东西路沿线上(上望街道办事处前人行道,望东东路上望第二中学边的马路上,望东东路上望中心幼儿园前人行道和上望街道望东西路452号店前人行道),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已构成违法。现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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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详情
    2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29号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当事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莘兴公园人行道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且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到位,故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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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3 鄞文广新罚字〔2017〕第33号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17年10月24日14时10分许,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文化厅督查要求,对当事人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于2017年7月4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游戏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访问当事人企业网站(域名:weikj.net),发现该网站上运营的三款国产游戏《波克斗地主》、《悠棋娱乐》、《捕鱼达人之航海大冒险》未标明备案编号,经查询中国文化市场网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结果公开系统,也未发现三款游戏的备案信息,且三款游戏上线运营时间已超过30天。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企业网站及网站上运营的游戏进行了截图,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9日,当事人委托公司技术负责人彭*到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对现场图片证据进行了确认。现查明,当事人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于2017年7月中旬起在公司企业网站(域名:weikj.net)上线运营三款游戏《波克斗地主》、《悠棋娱乐》、《捕鱼达人之航海大冒险》。截止2017年10月24日,当事人上网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波克斗地主》、《悠棋娱乐》、《捕鱼达人之航海大冒险》已超过30日,且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运营期间,该三款游戏均为免费下载,当事人无盈利所得。当事人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发现的情况并由陪同检查的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予以确认;2、图片证据12张(编号:20173301—20173312),证明当事人上网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波克斗地主》、《悠棋娱乐》、《捕鱼达人之航海大冒险》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事实,并证明了检查当日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3、公司技术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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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8 详情
    4 鄞文广新罚字〔2017〕第32号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LL1H(1/1))法定代表人:贾**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2017年10月24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文化厅督查要求,对当事人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游戏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访问当事人企业网站(网站域名:weikj.net),在网站显著位置未发现标示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技术负责人彭*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企业网站内容进行了截图,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在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9日,当事人委托公司技术负责人彭*到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对现场图片证据进行了确认。现查明,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公司企业网站(网站域名:weikj.net)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只是标识了ICP备案编号。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被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查明,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发现的情况并由陪同检查的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予以确认;2、图片证据8张(编号:20173201—20173208),证明当事人企业网站weikj.net显著位置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证明了检查当日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3、公司技术负责人彭*2017年10月24日询问笔录、公司技术负责人彭*2017年11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了2017年10月24日下午,当事人企业网站weikj.net显著位置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事实;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5、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贾田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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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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