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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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消)行罚决字〔2021〕0203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达路588号)启发广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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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2 |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315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8月11日晚,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垃圾桶摆放在宁波市海曙区长安巷与永丰西路口,准备交给收集、运输单位。当时,垃圾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其他垃圾桶内(黑桶)混合投放了塑料袋、纸盒、食物残渣、果皮等生活垃圾。当事人未履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收集、运输单位的义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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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3 |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95号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达路588号的启发广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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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详情 |
4 | (鄞)应急罚〔2019〕32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6月20日下午,百丈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黄康、陈剑对宁波华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2019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百丈)应急责改〔2019〕024号),责令其于2019年7月10日前整改完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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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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