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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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卫职罚[2021]018号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安排8名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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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2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1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单位: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民。2021年5月19日10时3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城中队依职权巡查至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执法队员向公司员工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查,在进入公司大门右侧设有一处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现场共有七只垃圾收集容器,包含四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七只垃圾收集容器均未清洁且其中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有塑料瓶等可回收物。在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向前10米处的宣传栏上贴有投放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责任人。现场已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192号),要求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5月19日14时16分,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国民委托公司行政主管杨冰在建德市梅城镇西湖金苑5幢城管梅城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查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城南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为严国民。5月19日,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内垃圾收集容器集置点存在生活垃圾未正确分类且收集容器均未及时清洁。另经查证,该公司已在宣传栏上贴有投放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10时32分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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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3 | 建(消)行罚决字〔2020〕0071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葛家村(城南工业区内)的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封闭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查证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仅封闭一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仍能通行,属于较轻违法,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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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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