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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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钱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6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姓名: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日22时05分,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蓬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区北二路与青六路交叉口西南侧杭大江东储出[2018]4号地块三期工程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围护连续水泥土墙施工且噪声超标。经执法队员测量,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值为67.6分贝。2021年5月3日22时57分,当事人停止施工后的背景噪声值为51.6分贝。根据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夜间施工。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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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336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3110:10:00,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南塘单元C-15地块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将施工产生的泥浆存放在施工范围外的泥浆池内,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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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287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6-2710:50:00,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方路与双龙路交叉口处,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中队2019-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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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4 | 富城法罚字[2018]第21010355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7月21日05时30分,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莱蒙四期出入口道路损害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属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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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拱城法罚字[2018]第21000844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1月02日10时00分,我局拱墅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拱墅区萍水东路万科运河中心西侧有两处城市道路被挖掘。其中北侧被挖掘人行道面积为16平方米(长8米×宽2米),南侧被挖掘人行道面积为12平方米(长6米×宽2米),两处被挖掘的人行道面积共计28平方米。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行为违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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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拱城法罚字[2018]第31000852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坏城市绿化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1月02日10时10分,我局拱墅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拱墅区萍水东路万科运河中心西侧有壹处绿化带被破坏。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被破坏绿化带面积为12平方米(长12米×宽1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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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城法(直)罚字[2017]第21002231号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谢雨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杭政储出【2016】24号工地的桩机施工,因为工地的施工用水水压低,有时会满足不了施工需要工,当事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应急施工,于2017年11月2日开始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用了三根直径8厘米的塑料水管与水泵相连,放入工地西侧的五常港内抽取河水,用于工地打桩施工。该行为于2017年11月5日11时,被我局直属大队五中队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当事人于2017年11月5日下午拆除了水管和水泵。依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系擅自在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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