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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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6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2月3日1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内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泡沫塑料等可回收物及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含有受污损的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当事人未对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已就上述行为向当事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0]第01-1203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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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2 | 杭(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杭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地址: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郑振宗),楼顶通道门安全出口上锁,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六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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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详情 |
3 | 杭(消)行罚决字〔2019〕0041号 | 杭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地址: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郑振宗),水泵房A区水力警铃损坏、风机房指示灯不亮、部分防火门损坏等隐患,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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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详情 |
4 | 杭拱体罚字〔 2018 〕第2号 | 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70819110负责人:高炜东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国际汇丰中心)你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未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2018年7月16日15时55分,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斌、周明、沈德俊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拱墅区湖墅南路28号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五楼游泳池)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游泳池内有5名游泳消费者正在游泳,游泳池场所内有1名服务人员在观察,未有救助人员在岗在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未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扰乱了体育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取证,并开具了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17日立案调查。7月18日执法人员对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服务总监邵海滨进行调查询问和进一步取证。服务总监邵海滨陈述: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是2013年12月6日领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游泳核定救生员3人,游泳池是为入住酒店的消费者提供游泳服务,不对外开放,游泳池一年四季开放,每天6时到晚上23时为住客提供游泳服务。由于公司人员变动,酒店刚招聘的一名救生人员在培训,游泳池救助人员未及时到岗到位,7月16日你们检查时导致我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存在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未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规事实);2现场勘验行政案件证据照片5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固定的违规情形);3.现场摄影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固定的违规情形);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邵海滨合法权限和合法期限);5.邵海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邵海滨的身份合法有效);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杭州武林置业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8.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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