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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盛爆破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百盛街36号七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建公(治)行罚决字[2021]01351号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建德市大同镇浙江安联矿业有限公司寺家蓬石灰岩矿爆破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单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民爆项目的爆破安全评估报告中,缺失电子雷管安全评估,责令其整改后再实施爆破。2021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再次对安盛爆破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按整改要求取得电子雷管安全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5日再次使用电子雷管实施爆破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实施爆破作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爆破作业,处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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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详情
    2 余公(仁)行罚决字[2021]03265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仁和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0日上午,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一地块场平项目爆破作业中,该爆破项目为露天深孔爆破B级,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爆破现场指挥部,爆后检查等待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员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履行岗位职责,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于2021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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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详情
    3 舟定公(金)行罚决字[2018]10601号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6月21日,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储存、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后,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于2018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已经构成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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