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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白城海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93
    • 法院公告 25
    • 失信被执行人 51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59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高加彬与樊崇斌、李万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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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26民初14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高加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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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5
    2

    杨绍培与樊崇斌、李万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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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26民初14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杨绍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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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5
    3

    吴家光与樊崇斌、李万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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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26民初14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吴家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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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05
    4

    黄宗赞与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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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103民初12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宗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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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02
    5

    王显发与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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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627民初18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显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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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6-24
    6

    朱金荣、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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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103执4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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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16
    7

    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外人)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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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3504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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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21
    8

    原告温光明与被告陈银平、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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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103民初73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温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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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28
    9

    陈标、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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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民终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硕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标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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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16
    10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与邓振雄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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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20民初6881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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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6-22

    法院公告2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黄进孝 被告-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邱思雄 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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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 被告- 邓振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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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G23 2020-10-18
    3 (2020)粤5302民初1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云浮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伟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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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G78 2020-09-03
    4 (2018)粤0115执2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南沙国际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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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5 (2017)粤0114民初9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高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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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7-24
    6 (2016)粤0106民初161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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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8-04-20
    7 (2016)粤0106民初161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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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8-04-20
    8 (2018)粤1322民初601号 -

    原告- 黄进孝 被告- 邱思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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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博罗县人民法院 G29G32中缝 2018-03-22
    9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被告- 邓伟文 邓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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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06
    10 (20126)粤19民终9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被告- 邓伟文 邓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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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06

    失信被执行人5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桂1103执250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2-25 详情
    2 (2021)桂1103执691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5-26 详情
    3 (2021)桂1103执420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4-08 详情
    4 (2021)粤1322执377号 博罗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5 (2020)桂1103执1025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6 (2020)桂1103执1024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7 (2020)桂1103执1023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8 (2020)桂1103执1022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9 (2020)桂1103执1018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10 (2020)桂1103执1017号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4执异204号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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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执异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案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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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204号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五日534670792020-08-0617:12:41:24(2020)粤0114执异204号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送达,建设,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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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2

    (2020)粤0114执异204号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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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执异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案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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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204号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534726742020-08-1120:47:49:648(2020)粤0114执异204号广州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广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送达,建设,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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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9
    3

    (2019)粤0115执异100号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发、梁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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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5执异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金发 梁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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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异100号陈金发、梁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发、梁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0115执1945号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第三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0115执1945号案被执行人,第三人电白城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经办人:刘方电话:83007131送达人:陈锐德电话:83007161528713342019-10-1816:45:41:0(2019)粤0115执异100号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发、梁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送达,公告,建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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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4

    (2019)粤0115执恢207号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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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5执恢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发 梁深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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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恢207号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执恢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30,285.36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40送达人:孙广鑫电话:020-83007140528549592019-10-1015:32:15:0(2019)粤0115执恢207号广州市番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送达,公告,陈金发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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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5

    (2019)粤0115执恢207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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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5执恢207号 -

    当事人-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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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恢207号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陈金发、梁深、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邮编:511458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40送达人:孙广鑫电话:020-83007140528549412019-10-1015:32:27:0(2019)粤0115执恢207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高消费,购买,执行,电话,行为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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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0
    6

    (2019)粤0606民初58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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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5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蔡雄泰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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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雄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雄泰、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雄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00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9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蔡雄泰负担,该款由被告蔡雄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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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7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公告判决+邓伟文、邓月兰、杨观、陈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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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被告- 邓伟文 邓月兰以 杨观 陈心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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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之四邓伟文、邓月兰、杨观、陈心: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邓伟文、邓月兰以及第三人杨观、陈心、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林如枝)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00元、保全费4089元,合计4189元,均由原告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林如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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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31
    8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邓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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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被告- 邓伟文 邓月兰 陈心 杨观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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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188号邓伟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邓伟文、邓月兰及第三人陈心、杨观、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16民终92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邓伟文、邓月兰对第三人因(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56号、(20126)粤19民终9234号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向原告承担的相应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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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9

    (2017)粤1972执8848、1068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陈心、杨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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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848、10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 陈心 杨观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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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848、10686号陈心、杨观: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心、杨观、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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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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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84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陈心、杨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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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 被告- 陈心 杨观 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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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848号陈心、杨观: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皓越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陈心、杨观、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终9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1466249.6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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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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