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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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7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在西湖区金街美地永辉超市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2021年11月22日9时22分被我局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时查处。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经确认,当事人在蓝色的可回收垃圾垃圾桶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的投放要求。当事人在查处时未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未制作监督垃圾分类投放台账,未落实专人管理,当事人作为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进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9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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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2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1〕833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过期食品“馋大狮蟹黄味蚕豆”8袋;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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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3 | 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20]0295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份开始,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招用流动人员邹某在该公司上班,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将其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并与2020年6月5日9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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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9020072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转塘杭新路分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永辉超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2019年8月15日16时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在超市内设有黄绿垃圾桶,其中黄色垃圾桶内投放有大量易腐垃圾(包括米饭、生菜叶等),当事人称一直在做垃圾分类的工作,当天是员工不小心放错,当事人未做好监督责任。责令整改后,于2019年8月18日09时00分复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8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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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5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9〕857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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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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