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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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南)罚字[2021]42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后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与销售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拉丝车间东侧堆放有46个装有废乳化液的桶,仅用油布遮盖,该车间东南侧露天堆放有10个装有废乳化液的桶,乳化液循环池南侧的简易棚内贮存有装有绿色废油泥的铁桶,上述固废均为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条第六项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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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2 | 嘉环(南)罚字[2021]41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2021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与销售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雨水排放口有蓝色液体流入河道,排放口附近河面呈蓝色。经查,你单位拉丝车间东侧的乳化液循环池池壁未做好防渗措施,西侧池壁有破损孔洞,乳化液通过该破损孔洞流入循环池南侧雨水管线,最终通过雨水排放口流入河道。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雨水排放口附近河道水样进行采样并检测,经检测,雨水排放口附近河道水样化学需氧量201mg/L,铜2.62mg/L,石油类10.4mg/L。经查,你单位未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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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3 | 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1]00376号 |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大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嘉兴市天信电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份与牟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天内将劳动者牟某某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天信电线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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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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