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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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卫医罚〔2020〕020号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位于海宁市盐官观潮景区宁袁路3号的你单位于2017年至2020年6月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邵某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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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19〕580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费雪派克MR810湿化器底座2台、SH330湿化器底座1台和PN-2000F湿化器湿化罐3台。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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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详情 |
3 | 海市监处字〔2019〕12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醋五味子”(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70715,规格1kg/包)一包;二、没收违法所得4576元,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共计1757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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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详情 |
4 | 海市监处字〔2018〕323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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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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