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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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顺市监一队罚字〔2021〕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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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 详情 |
2 | 顺住建罚〔2022〕1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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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 详情 |
3 | 顺住建罚〔2022〕1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发现你公司开发的领悦公馆8座、11-18座、垃圾收集站、更衣室、岗亭3、岗亭4、19座及地下室工程,通过伪造虚假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2〕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回复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伪造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涉及该项目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近期因该违法行为而产生了信访,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序号267,本单位现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从重情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无效,本单位责令你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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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 详情 |
4 | 顺住建罚〔2022〕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发现你公司开发的领悦公馆1-7座、9座、10座及地下室、幼儿园工程,通过伪造虚假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于2022年1月21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2〕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回复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伪造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涉及该项目两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近期因该违法行为而产生了信访,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序号267,本单位现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从重情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无效,本单位责令你公司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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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 详情 |
5 | 顺住建罚〔2021〕7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6M0BXL,法定代表人:李晓光)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昌路3号美的新都荟广场2座2627经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发来的《关于移交北滘镇领悦公馆项目违法线索材料的函》,本单位于2021年8月9日收悉。结合移交的违法线索材料,本单位调查发现你公司开发的领悦公馆1-7座、9座、10座及地下室、幼儿园和领悦公馆8座、11-18座、垃圾收集站、更衣室、岗亭3、岗亭4、19座及地下室工程,通过伪造虚假的《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上事实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顺规卷〔2020〕0424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于2021年9月2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4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你公司在收到该告知书后回复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交付使用的楼栋有2栋,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159,本单位现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40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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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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