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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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公(瞿)行罚决字[2021]02650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瞿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4日8时30分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民警对瓯海区瞿溪街道xx施工单位检查时发现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在截至有效期三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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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2 | 温公(治)行罚决字[2019]54430号 | 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场所物品管理中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2日,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玉环市某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在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的某工地使用,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将本单位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整改,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三日内整改立即执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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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3 | 建公(杨)行罚决字[2017]11285号 | 建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4日至7月25日期间,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许村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施工3标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技术人员资格与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施工3标资桥等级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实施爆破作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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