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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寅

    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秀街9号维多利商务中心写字楼2幢8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6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造的位于三官塘路与建华路交叉口的“天悦江湾”住宅项目售楼处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阶次,决定给予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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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详情
    2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造的位于三官塘路与建华路交叉口的“天悦江湾”住宅项目售楼处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阶次,决定给予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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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详情
    3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29801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批准的情况下,在江干区三官塘路与兴建路交叉口西北角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二期项目工地东北角建造1处临时展示区,建筑面积共计14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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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29767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二期)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改正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30日内改正、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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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41001290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规划告示牌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一期)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8年03月上旬开始由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现阶段正进行打桩阶段。由于该项目管理人员调动,未与施工单位对接好导致未能及时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告示牌。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系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规划告示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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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城法罚字[2017]第41031754号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盛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份开始擅自在江干区建华路与三官塘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6)37号地块商品住宅兼容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地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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