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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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医罚字[2021]33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推拿和针灸治疗活动(另案处罚),且未及时发现过期消毒药剂,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不合格的消毒药剂”的,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100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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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字[2020]8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林埭镇雨伦美发店从事理发经营活动期间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保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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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详情 |
3 | 平卫医罚字[2019]10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长红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诊疗活动,查实的累计收入为3000元;另,平湖长红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丁方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当事人医疗美容科无实际执业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行政违法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五千(5000)元。2、吊销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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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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