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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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149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名称: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颀晓。2021年07月14日10时0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接环卫投诉举报反映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路1号工地垃圾未分类,执法队员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公务后开始检查。此处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方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门口设置有分类垃圾桶,分别为三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其中一个其他垃圾桶已被环卫贴封条拒运,另一个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罐子。此处垃圾已满溢,垃圾桶旁有馒头、一次性快餐盒等。此处施工方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巡查记录,也未见专管员,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6701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8月17日,受委托人汪方涛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颀晓,汪方涛为该公司经理。2021年07月14日,该公司大门口的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被环卫贴封条拒运,另一只其他垃圾桶桶内存在混投,垃圾桶旁有馒头、一次性快餐盒等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于2021年07月14日10时03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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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8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该行为侵害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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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1200514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4月12日14时30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马艺娃、吴志鸣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天目山路地铁三号线SG3-5标工地出入口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天目山路地铁三号线SG3-5标工地出入口处,对路面进行挖掘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至建设工地外,经测量长5米、宽5米,共25平方米路面被污染。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2020年4月2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2、2020年0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情况;3、2020年04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时间、地点、事实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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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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