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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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政罚〔2021〕0756 |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10时1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J9237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统料遗洒在104国道1697K公路路面上。2021年8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并指定洪海瑞、陈丰卫承办此案。2021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2021年8月23日,对刘彬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台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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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20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20号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6158867B地址:临海市括苍大道南边153号经营者:胡素君案由: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案2020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其于2020年7月23日在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六大道华海药业工地附近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该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事实。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8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7月24日12时前采取覆盖的措施运输砂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二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及已整改并清理散落砂石的事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8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7月24日12时前采取覆盖措施运输砂石并清理已散落的砂石。调查笔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此次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的当事人是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运输砂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散落运输砂石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020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68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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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详情 |
3 | 浙台临公路罚〔2020〕100300009号 | 104国道临海超限运输检测站 |
2020年5月11日11时23分,104国道临海超限运输检测站执法人员苗新华(33101090)、张晓锋(33100031)在巡查中发现,临海市西北物流有限公司委派王桂周驾驶浙J90537车辆,装运石渣,从白水洋镇店前村至括苍镇湖头村,途经赤白线20K路段,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石渣掉落地面,造成公路污染15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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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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