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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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亚君、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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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616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鲁亚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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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9 |
2 |
范志武、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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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范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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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1 |
3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孟林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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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395-2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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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2 |
4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红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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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71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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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02 |
5 |
张明儿与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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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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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6 |
6 |
张明儿与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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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5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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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6 |
7 |
吴艳秋与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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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5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艳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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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7 |
8 |
唐翠兰、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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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90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唐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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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9-23 |
9 |
上诉人高贵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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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1094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高贵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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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10 |
孙博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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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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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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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35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8 | 详情 |
2 | (2021)苏0114执1640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3 | (2021)粤03执213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4 | (2020)浙0109执5166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5 | (2020)粤03执292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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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0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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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8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建红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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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82号之一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建红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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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91民初6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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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6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锦信贰拾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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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6616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高岩、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锦信贰拾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孙晓菲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高岩、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锦信贰拾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6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本金300万元及收益暂计1001910.96元(本金300万元,年息9%按半年支付,2018年10月19日未付到期利息为24410.96元。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暂计为1477500元,应计至付清为止。扣除2020年7月23日、8月24日、9月29日、12月29日、2021年2月1日共计支付的500000元);本金及收益合计:4001910.96元。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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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3 |
(2021)粤03执71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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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12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丽芳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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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125号之一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丽芳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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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4 |
(2021)粤0304民初36863、36868号送达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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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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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863、36868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卫星、王喆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36866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862960.94元及利息190657.89元;2.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依法处分的被告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之45%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对依法处分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HNA24-5-01地块的土地及附着物、建筑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6863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129.5万元及利息294653.09元;2.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依法处分的被告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之45%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对依法处分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HNA24-5-01地块的土地及附着物、建筑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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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5 |
(2021)粤0304民初36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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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淑贤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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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31号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贤诉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回购原告210万元《瑞泽3号精选私募投资基金》契约性基金;2、判令被告按《回购协议》的约定价款向原告支付1015862.53元【从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基金期满共453天,210万元*(1+9.8%*453天÷365)-1339555元=1015862.53元】并支付违约金371805.69元(以1015862.53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暂计至2021年5月1日共732天,1015862.53元*732天*0.0005=371805.6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2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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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6 |
(2021)粤0304民初220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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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05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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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052号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邹小丽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0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共6800131.72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0时30分,请提前15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周长波电话:0755-2198137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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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7 |
(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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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邱文 当事人- 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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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文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30万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依照年化9.8%计算(其中在基金6个月延长期期间,即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7日的利率按年化10.8%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120.85万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2.34万元后,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未付投资收益为88.51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请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418.51万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10时30分,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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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8 |
(2021)粤03执59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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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9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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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02号之一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永堂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21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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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9 |
(2021)粤0391执2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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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31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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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林强与你(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13号、(2020)粤03民终2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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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10 |
(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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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志武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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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范志武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回购价款1147326.27元;二、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律师费8万元;四、驳回原告范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8.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48.95元,由被告金色木棉资产公司负担150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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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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