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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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国奶油王后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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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2435号 | 其他 |
原告-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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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2 | 2021-06-29 |
2 |
孙继梅、杨映红、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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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9468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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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11 |
3 |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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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5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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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12 |
4 |
林家民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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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林家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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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6-22 |
5 |
农进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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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农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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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4 |
6 |
张建红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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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12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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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31 |
7 |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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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9466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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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12 |
8 |
向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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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76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向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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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08-03 |
9 |
马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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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7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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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08-03 |
10 |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莫定秀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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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4608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 |
申请执行人-莫定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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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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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73行初2435号 | - |
原告- 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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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09 | 2020-07-14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坤 被告- 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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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9-10-01 |
3 | - | - |
原告- 天津市南开区众禾优品饮品店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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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9-05-30 |
4 | (2018)粤0103民初40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叶伟招 广州涵蜜月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强 广州孚迩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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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4 |
5 | -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粤民初 广州市彼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晴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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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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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229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2 | (2020)粤0111执946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2 | 详情 |
3 | (2020)粤0111执946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2 | 详情 |
4 | (2020)粤0111执695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7 | 详情 |
5 | (2020)粤0111执460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6 | (2020)粤0111执418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7 | (2019)粤0111执1021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9-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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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民初24787号原告梁恒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周萍华、邓龙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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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4787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恒 被告- 孙继梅 周萍华 邓龙龙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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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4787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萍华:本院受理原告梁恒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周萍华、邓龙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11民初24787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答辩期满后2021年11月15日上午09:15,在本院第25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巫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063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三庭540167802021-08-1118:12:13:618(2021)粤0111民初24787号原告梁恒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周萍华、邓龙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答辩,开庭,周萍华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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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原告林家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邓龙龙、彭江波、王电、周萍华、吴穹、孙艳峰、刘鹏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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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家民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继梅 邓龙龙 彭江波 王电 周萍华 吴穹 孙艳峰 刘鹏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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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本院受理原告林家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邓龙龙、彭江波、王电、周萍华、吴穹、孙艳峰、刘鹏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林家民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运营服务协议书》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林家民合同款81000元;三、被告孙继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林家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萧助理、王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117、83007548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49242021-01-2816:45:48:395(2020)粤0111民初12445号原告林家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邓龙龙、彭江波、王电、周萍华、吴穹、孙艳峰、刘鹏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有限公司,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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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3 |
(2020)粤0192民初350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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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5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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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50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00元;二、被告孙继梅对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共同负担138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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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4 |
(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原告农进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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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农进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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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农进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做出(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农进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凯美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农进合同服务费30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农进违约金12000元;四、驳回原告农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农进负担750元,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交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吕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9536129852020-10-2016:49:07:725(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原告农进与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农进,履行,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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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5 |
(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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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12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建红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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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512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建红合同款57800元、材料款2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建红支付违约金27900元;三、被告孙继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48元(原告张建红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080联系人:吴佳敏、黄文敏电话:020-83007582、020-83007548535862542020-09-2815:49:56:32(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张建红,原告,广州,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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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6 |
(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原告农进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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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农进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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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农进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凯美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关系;2、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费6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梁法官、吕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6、8319533681132020-06-0416:04:59:230(2020)粤0111民初11405号原告农进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法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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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7 |
(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原告陈美辰、陈隆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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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隆科 陈美辰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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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辰、陈隆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陈美辰、陈隆科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予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美辰、陈隆科合同服务费141000元、品牌后期推广维护费5000元及材料款15004元,共计161004元;三、驳回原告陈美辰、陈隆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82元,由原告陈美辰、陈隆科负担62元,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吕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9533047912020-04-2320:09:53:366(2019)粤0111民初35585号原告陈美辰、陈隆科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判决,广州,陈美辰,陈隆科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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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8 |
(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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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123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建红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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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5123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事第三审判庭联系人:吴佳敏、黄文敏联系方式:020-8300758283007548533021132020-04-2217:23:41:99(2020)粤0111民初5123号原告张建红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送达,民初,答辩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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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9 |
(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原告苏高荣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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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高荣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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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高荣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苏高荣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苏高荣返还合同款23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办人:伍璇、何嘉慧联系电话:83008180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531591442020-02-2715:19:38:162(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原告苏高荣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市,判决书,民初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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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10 |
(2019)粤0105民初25748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继梅、被告陈庆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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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574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继梅 陈庆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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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5748号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继梅、被告陈庆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25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3595312号、第12498753号、第20496052号、第20495983号、第20495824号、第20495687号、第19122315号、第19122283号、第19325336号、第193253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二、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被告孙继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庆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700元,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继梅共同负担15800元,被告陈庆涛负担1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再予以退回)。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20-83007553。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531557782020-02-2615:17:41:258(2019)粤0105民初25748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继梅、被告陈庆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有限公司,管理,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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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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