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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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珍、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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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张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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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2 |
徐洁、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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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张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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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3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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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民初4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董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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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7-28 |
4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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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10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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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5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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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10号之九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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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6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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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10号之六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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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7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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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10号之八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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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8 |
8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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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21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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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1 |
9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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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73号之六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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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10 |
董雅丽与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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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保173号之五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董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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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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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12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84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3 | (2020)粤03执233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30 | 详情 |
4 | (2020)粤0305执323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8 | 详情 |
5 | (2020)粤03执恢73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6 | (2019)粤0305执1242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7 | (2019)粤0305执1197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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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21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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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215号 | - |
原告- 张楚凰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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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15号之一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楚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54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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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粤0305执1371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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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71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小明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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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715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小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9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7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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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3 |
(2021)粤0305执5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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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6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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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631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631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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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4 |
(2021)粤03执49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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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97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楚凰 被告-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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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974号之一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楚凰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5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9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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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5 |
(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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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莹圆媛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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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2350号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莹圆媛与被告深圳国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为:原告认购的深圳国信基金的本金金额:1000000元、该基金产生的剩余未分配收益:45023.42元,以及原告因本金收益未能得到正常偿付而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截至起诉之日起暂计律师费4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085023.4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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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6 |
(2021)粤03执异5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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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一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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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590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聚一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03执84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力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聚一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举行听证调查。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590号《执行听证传票》、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司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10:00到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参加听证调查。未按时参加听证调查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你司自行承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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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7 |
(2021)粤0305民初78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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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8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吕明杰 被告- 王艺霏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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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848号王艺霏、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玉金:本院受理原告吕明杰与被告王艺霏、深圳市国信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8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14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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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8 |
(2021)粤0305执5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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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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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631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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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9 |
(2021)粤0305执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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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4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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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4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67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173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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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10 |
(2021)粤0305执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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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4号 | - |
原告- 徐洁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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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4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洁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17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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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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