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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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公(迪)行罚决字[2019]52966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迪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12日上午10时,迪荡民警对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店的IP为192.168.100.1的无线路由器向不特定人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可浏览境内外网站,且无任何安全认证措施,未保存上人员信息及上网信息日志,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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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详情 |
2 | 绍越卫公罚〔2018〕9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8〕94号被处罚人: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法人。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18年8月18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牛乐乐、赵亮、雷良珠、熊小琼、黄刚、张彪共6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人民东路175号为顾客提供服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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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详情 |
3 | 绍越卫公罚〔2018〕81号 | 区卫计局 |
被处罚人: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桑煜。本机关依法查明,2018年6月7日,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提供给顾客的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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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0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人民东路175号的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消控室只有一人值班,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8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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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382号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
现查明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人民东路175号)消控室人员未持证上岗,该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绍兴高新区百草园足浴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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