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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盛国际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丰田新村八座五幢十一楼A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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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执异369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
    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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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18
    2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3执异368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
    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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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4
    3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台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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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民初7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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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0-20
    4

    东莞市台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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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1360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台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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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10-21
    5

    东莞市台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洪屋围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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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1360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台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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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10-21
    6

    东莞市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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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1360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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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10-21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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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1执恢1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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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8-25
    8

    (2019)粤1972执4246号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向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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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2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叶来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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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10 2019-11-12
    9

    向国建、叶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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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终116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向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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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8 2019-12-28
    10

    向国建、叶来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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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终98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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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8 2019-12-1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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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07
    2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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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07
    3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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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15
    4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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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15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粤1972执3735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2 (2017)粤1972执374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3 (2017)粤1972执373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4 (2017)粤1972执372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5 (2017)粤1972执3726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6 (2017)粤1973执3378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05 详情
    7 (2016)粤1973执8029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9-29 详情
    8 (2016)粤1973执2492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16-03-10 详情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恢5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凤娟、欧阳寿清、叶雪芳、叶任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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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恢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来兴 叶凤娟 叶陆林 欧阳寿清 叶任初 叶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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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恢59号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凤娟、欧阳寿清、叶雪芳、叶任初: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叶陆林、欧阳寿清、叶任初、叶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2082752元,利息125838.2元(暂计),诉讼费28662元,并承担本案相应执行费24773元,合计2262025.2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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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2

    (2018)粤1972民初1308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龚娟、东莞市中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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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叶来兴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中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向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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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308号之一龚娟(44162119950206XXXX)、东莞市中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向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向国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向国建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判项;2.依法改判驳回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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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3

    (2017)粤1972执9549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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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何淦全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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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549号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叶来兴: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淦全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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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7
    4

    (2017)粤1972执9549号公告送达报告财阀令及执行通知书(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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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何淦金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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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9549号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淦金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1972民初9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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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5
    5

    送达公告(2017)粤1972执372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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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叶凤娟 叶来兴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陆林 欧阳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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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28号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欧阳寿清: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欧阳寿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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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6

    送达公告(2017)粤1972执372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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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陆林 叶凤娟 叶来兴 欧阳寿清 叶任初 叶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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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26号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叶凤娟、叶来兴、欧阳寿清、叶任初、叶雪芳: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叶凤娟、叶来兴、欧阳寿清、叶任初、叶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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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7

    送达公告(2017)粤1972执374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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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叶凤娟 叶来兴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陆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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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48号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陆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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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8

    送达公告(2017)粤1972执3733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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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叶凤娟 叶来兴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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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33号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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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9

    送达公告(2017)粤1972执3735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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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被告- 叶凤娟 叶来兴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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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3735号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凤娟、叶来兴、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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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6
    10

    (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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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3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来兴 叶凤娟 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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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三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50915****)、叶凤娟(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60216****)、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397179.11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5437.33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6日的罚息275768.25元、复利827.29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24‰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借款期内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924‰计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教育路37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5)第特369号]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对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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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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