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豫统执罚决字〔2021〕第126号 | 河南省统计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12-10 | 详情 |
2 | 新环罚决字〔2021〕第021号 |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通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5-13 | 详情 |
3 | 新环罚决字〔2021〕第022号 |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通用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柒万肆仟元整(7.4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5-1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