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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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港政罚〔2021〕951 |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
2020年12月31日10时3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港航指挥分中心通报,发现舟渡19船正在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金塘西堠滚装码头进行危险货物的卸载作业,而该公司申报的危险货物作业未获得批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并对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值班站长彭游征进行询问,舟渡19船于2020年12月31日10时15分左右开始作业,本航次共卸载液化天然气灌车16辆,每辆装载液化天然气20吨,危货作业量共计320吨。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卸载作业,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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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2 | 浙港政罚-BH〔2018〕2 | 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7月12日,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在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白峰客运站停车场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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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舟定公(盐)行罚决字[2017]11251号 |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13日,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向舟山市睿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分三次购买了共计90瓶硝酸(每瓶为500ml),用于该公司渡轮厕所清洁。至2017年10月25日,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的有关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被本局盐仓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未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责令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决定给予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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