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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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医罚〔2019〕4184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你单位2019年06月19日使用护士成XX为患者进行洗牙洁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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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18〕46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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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详情 |
3 | 甬鄞卫传罚〔2018〕4118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你单位于2018年03月20日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百能抗菌洗手液)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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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甬鄞卫放罚〔2018〕4119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你单位“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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