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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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期间,我局余杭五常中队罗明芳、姚奇杰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爱丁郡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爱丁郡小区南门四色桶检查时,发现在蓝色的可回收垃圾桶内投放了废纸等其他垃圾,在对24小时垃圾分类投放点检查时,发现其他垃圾桶垃圾满溢,且桶内放置有纸盒、泡沫盒等可回收垃圾。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位列杭州市2021年度5月生活垃圾分类黑榜小区,且一年内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或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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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301191113003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2日10时20分,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尚峰轩公寓楼下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处的一个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废纸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4488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0月22日12时前进行整改。当事人事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五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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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112003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14时41分在西湖区嘉绿文苑西园1幢南侧存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嘉绿文苑西园1幢南侧放置有一个绿色的240L易腐垃圾桶和一个黄色的240L其他垃圾桶。检查时发现绿桶内投放有泡面桶等其他垃圾。当事人存在未尽到垃圾分类监督的责任。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4月22日(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21202号)、2019年7月11日(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08190115号)和2019年7月19日(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11908230034号)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的规定,本处罚记录将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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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详情 |
4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1024004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1日15时15分,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华元蒙卡岸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塑料袋、一次性饭盒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华元蒙卡岸小区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1423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0月11日17: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7时03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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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5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1011908230034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9日0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华元爱丁郡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华元爱丁郡小区大门口附近的垃圾存放点的餐厨垃圾桶内发现有投放了纸板箱等可回收物,在有害垃圾桶内发现有投放了纸板箱等可回收物、包装带和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管理的商业小区为余杭区城市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黑榜小区”之一,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大禹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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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6 | 杭经开公(闻)行罚决字[2019]51632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21日16时56分许,闻潮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谢某某未办理居住登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与谢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谢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闻潮派出所罚没款代码0070503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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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7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1801190819011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1日15时34分,当事人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华元欢乐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投放易腐垃圾的绿色桶内有塑料袋、污染过的纸张及用过的一次性饭盒等属于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当事人作为华元欢乐城垃圾分类的管理者,未能对商城内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277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7月11日17:00分前进行整改。事后复查,当事人于当日17时45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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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详情 |
8 | 余公(余)行罚决字[2019]51091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余杭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20日起,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人员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服务中心担任保安工作,于2019年0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2019年02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华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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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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