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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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卫医罚〔2018〕7号 | 县卫生局 |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18年3月13日起,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师相关资质的孙曼玉、吴诗怡、夏见见、赖聪聪四人为顾客开展利用强脉冲光(IPL)脱毛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韩国美容团队开展注射除皱针、溶脂针、瘦脸针、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服务,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查清非法所得2122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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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卫公罚〔2018〕17号 | 县卫生局 |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日起,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兰园3幢2单元康344号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无证经营两个多月。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名称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18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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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4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使用,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农商银行新昌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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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5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决定给予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农商银行新昌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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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7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农商银行新昌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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