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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单元(部位:自编A),104单元,105单元,106单元,107单元,401至408、422至429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0]265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广州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5599453法定代表人:王耕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单元(部位:自编A),104单元,105单元,106单元,107单元,401至408、422至429因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柏德口腔品牌连锁”上发布“我的种牙故事”等系列文章,利用黄某、卢某等患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三: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做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四: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截图,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五:当事人与患者签订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协议书》四份,总金额6000元。本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林和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10000元(广告费用1.66倍)。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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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详情
    2 穗天工商处字[2019]51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5599453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经营范围:门诊部(所);临床检验服务;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的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治疗效果,擅自使用患者陈某和王某军的形象作证明,并自行将上述患者形象编辑、发布在其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上进行广告宣传。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建飞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的页面截图;5、患者陈某和王某军的《患者接诊记录表》、《病例》等就诊资料复印件;6、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的ICP备案信息截图。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8)第0201810060000049-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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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0 详情
    3 穗天工商处字[2017]637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5599453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经营范围:门诊部(所);临床检验服务;2017年8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的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在2016年12月21日的《广州日报》上发布违法广告信息等。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了宣传治疗效果,擅自使用患者涂某某的形象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并发布在2016年12月21日《广州日报》A17版名为“多颗牙缺失会诊火爆羊城特诊名额最后增补100名”的广告上。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优媒互联广告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人民币1835.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斌及工作人员张红龄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发布广告报纸页面复印件及报纸发布广告合同、广告发布费用发票复印件;5、患者涂某某的询问笔录、就诊资料、个人照片等;本局于2017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听字(2017)第0201708060000149-00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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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详情
    4 穗工商处字[2017]24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法定代表人:陈宝清注册资本:贰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3月2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营项目类别:卫生。2016年8月25日,本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明星代言宣传口腔治疗,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遂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3月10日至8月25日,当事人为了取得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与相声演员卢海潮、电视台主持人李希等人达成协议,当事人约请对方参加当事人的主题活动,并为对方提供免费的口腔医疗服务和一定的费用。而当事人则可以对活动拍照排版,并将卢海潮等人的形象作为宣传照片使用,放置于公司的官网。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9日,当事人与相声演员、羊城笑星卢海潮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卢海潮免费接受了当事人的洁牙和全口牙周治疗服务。7月2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卢海潮参加了当事人7月2日和7月16日的宣传活动,之后,当事人将卢海潮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卢海潮竖起右手拇指,下面有“羊城笑星、粤剧名伶卢海潮”字样,图片左上角为广州柏德口腔字样,左下角为“德国费亚丹种植系统30th周年”字样。当事人以洁牙和全口牙周治疗服务费用折抵广告费,以标价计算,广告费用合计3380元。2.2016年5月9日,当事人与模特、南方电视台主持人林燕瑜(艺名:玟曦)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林燕瑜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林燕瑜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林燕瑜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林燕瑜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林燕瑜的照片,右边还有“玟曦,南方电视台签约艺人、职业模特。2012年首届cctv网络模特大赛中获得cctv网络模特大赛最佳上镜奖,第11届南方新丝路模特大赛潮模季军”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0380元。3.2016年4月12日,当事人与电视台主持人梁志峰(艺名:细龟)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梁志峰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和牙周治疗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梁志峰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梁志峰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梁志峰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梁志峰的照片,右边还有“我是柏德挚友,我在柏德口腔”“细龟鬼马主播”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和牙周治疗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3380元。4.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与电视台主持人李希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李希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李希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李希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李希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李希的照片,右边还有“李希南方电视台美女主持”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038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3752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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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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