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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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土资龙罚〔2017〕15号 | 区国土分局 |
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占用土地建设宗教用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04.28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朱垟村集体土地,现状为二处建筑占地面积合计为724.48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724.48平方米的一层简易房和空地(具体四至以温州恒宇测绘有限公司编号LW-2017-042号地籍测量成果为准),现阶段用途为宗教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村庄4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47平方米、自然保留地1016.2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地类为灌木林地47平方米、裸地1016.28平方米、村庄41平方米。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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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土资龙罚〔2017〕14号 | 区国土分局 |
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占用土地建设宗教用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33.60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朱垟村集体土地,现状为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833.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33.60平方米的一层简易房(具体四至以温州恒宇测绘有限公司编号LW-2017-036号地籍测量成果为准),现阶段用途为宗教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新增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证据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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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土资龙罚〔2017〕13号 | 区国土分局 |
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7年6月10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朱垟村占用土地建设宗教用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00.27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朱垟村集体土地,现状为二处建筑占地面积合计为206.80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206.80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682.6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2.64平方米的简易房和空地(具体四至以温州恒宇测绘有限公司编号LW-2017-037号地籍测量成果为准),现阶段用途为宗教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功能为新增建设用地92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72.2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现状地类为灌木林地。经我局违法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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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土资龙罚〔2016〕43号 | 区国土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温土资龙罚〔2016〕43号温州市永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由我局依法立案,现已完成调查取证。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中街道东林村占用土地建设房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47.87平方米,土地权属来源为永中街道东林村集体土地,现状为三处建筑占地面积合计为653.38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1306.76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和空地(具体四至以温州恒宇测绘有限公司编号LW-2016-064号地籍测量成果资料为准),现阶段用途为住宅用地。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龙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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