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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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日升、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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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202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日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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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2 |
王璐、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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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王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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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8 |
3 |
蔡荣添、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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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876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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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6 |
4 |
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飞翔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龙邦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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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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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5-19 |
5 |
陈凡华、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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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40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凡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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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6 |
王旭与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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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57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王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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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3-18 |
7 |
周银兵、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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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494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银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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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5-14 |
8 |
潘心昆与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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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潘心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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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1-01-11 |
9 |
上海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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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8786号 | 其他 |
原告-上海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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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3 |
10 |
上海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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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8788号 | 其他 |
原告-上海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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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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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上海龙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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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4 | 2020-06-14 |
2 | (2018)粤01民终1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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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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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1972执765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5-09 | 详情 |
2 | (2021)粤1972执1413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2 | 详情 |
3 | (2021)粤0309执527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4 | (2020)粤1972执1240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5 | (2020)粤0309执494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8 | 详情 |
6 | (2019)粤1972执1024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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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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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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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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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1)粤0309执52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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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27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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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273号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发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0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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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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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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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二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裴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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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0)粤0309民初4752-47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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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752-47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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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752-4757号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世力、孙胜威、续安银、王松、杨邵勇、陈科诉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1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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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5 |
(2021)粤1972执520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公告(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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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2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日升 被告-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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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202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日升与被执行人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东劳人仲院作出的虎门庭案字[2020]19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94191.33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被执行人亦需依据执行传票,于传票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虎门人民法庭接收询问(需自行与案件经办人员约定具体时间)。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4260号公告送达敖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514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公告(深圳市洋昊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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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6 |
(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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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洁 当事人-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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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10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洁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11244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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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7 |
(2020)粤03民终242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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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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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世力、孙胜威、续安银、王松、杨邵勇、陈科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128-8133号民事判决;二、本六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24290-24295号上诉人分别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1086元、1104元、734元、614元、666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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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8 |
(2020)粤03民终242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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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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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告(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上诉人杨世力、孙胜威、续安银、王松、杨邵勇、陈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邦飞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4290-24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128-8133号民事判决;二、本六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24290-24290号上诉人分别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1086元、1104元、734元、614元、666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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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9 |
(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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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璐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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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165号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诉你、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原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物款8016.9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2、本案得到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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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10 |
(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案裁定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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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裴晓军 当事人-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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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之一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晓军诉被告深圳市伟恒利科技有限公司、平安壹钱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广东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2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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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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