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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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邱爱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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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执恢74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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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3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熊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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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02执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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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4 |
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邱爱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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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154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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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09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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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1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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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19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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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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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06 |
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邱爱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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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1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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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0-09 |
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熊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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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4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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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12-10 |
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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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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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1-30 |
9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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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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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0-25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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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执4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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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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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京0105民初79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夏靖 被告- 熊金玲 熊永红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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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7-02-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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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赣0102执1542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8 | 详情 |
2 | (2018)赣0302执48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2 | 详情 |
3 | (2017)赣0121执12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9 | 详情 |
4 | (2017)京0105执1890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9 | 详情 |
5 | (2016)赣0103执111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08 | 详情 |
6 | (2016)赣0313执143号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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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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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被告- 刘晓云 危桂云 文慧 熊永红 熊金玲 熊锋伟 熊雯 聂一芳 舒华林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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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59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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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2 |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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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5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被告- 刘晓云 危桂云 文慧 熊永红 熊金玲 熊锋伟 熊雯 聂一芳 舒华林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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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59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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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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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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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被告- 刘晓云 危桂云 文慧 熊永红 熊金玲 熊锋伟 熊雯 聂一芳 舒华林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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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59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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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4 |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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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5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被告- 刘晓云 危桂云 文慧 熊永红 熊金玲 熊锋伟 熊雯 聂一芳 舒华林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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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刘晓云、危桂云、文慧、熊永红、熊金玲、熊锋伟、熊雯、聂一芳、舒华林、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599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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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5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被告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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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当事人-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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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熊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0176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613室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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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6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被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熊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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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当事人-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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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熊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4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0176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613室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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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7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被告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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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当事人-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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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熊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昌洪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0176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613室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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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8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被告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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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当事人- 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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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舒华林、文慧、危桂云、熊锋伟、聂一芳、熊雯、熊金玲、刘晓云、熊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4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昌洪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0176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613室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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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9 |
湘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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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13执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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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赖金诉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赖金申请执行(2017)赣031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313执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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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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