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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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2021〕14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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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14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年初在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鄞州区邱隘镇南部居住地区1号C地块西侧市农场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工建设施工工棚,并于2020年4月完工投入使用,用于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鄞州区邱隘镇南部居住地区1号C地块项目的临时宿舍和办公,共搭建施工工棚14幢,该14幢施工工棚占地面积约为62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约为2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4267平方米,均是采用彩钢板搭建的2层简易钢结构临时房。总造价约为人民币100万元,且曾在2019年6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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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3 | (2019)甬鄞建设一决字第7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初开始擅自在鄞州区邱隘镇环城南路东段2677号东城阳光一期小区东侧搭建建筑物用于作为东城阳光小区售楼处。该建筑物长约43.7米,宽约15.4米,最宽处为16.6米,主体高度为10米,中间大厅高度为12.4米;另有门头长约10米,宽约5.3米,高约5米。建筑整体为钢混结构,外挂石材。建筑为两层,其中一层大厅用作于小区展示,二层用于销售办公,总建筑面积约为925平方米。该建筑于2019年1月建造完成,目前已投入使用。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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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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