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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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建罚决字〔2021〕00062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定代表人:陈林国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经查明,被处罚人施工的台州东部新区2018年度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标段二(鲍浦大道:月湖北路-台州湾大道)道路、排水、鲍浦大道跨晨曦泾桥工程,发生一起窒息亡2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被处罚人存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为。具体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台州东部新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8.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询问笔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安全技术底记录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九项和第十五条。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1〕74号),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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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详情 |
2 | 台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0号 |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1年8月10日11时左右,位于台州湾新区鲍浦大道的台州东部新区2018年度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标段二工地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9月22日,本局依法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污水管道闭水试验结束后未能确认后续工作是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在组织员工井下施工作业时,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未及时纠正连续违章作业行为,存在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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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详情 |
3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00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00号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人或负责人:陈林国联系电话:8870757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本局对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予以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蔡胜友、周晨辉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被处罚人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10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678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经查明,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市府大道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单位。2020年4月24日8时3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该项目工地时,发现在工地北面的椒江区市府大道未能保持整洁。被污染的道路面积:长20米;宽0.2米,共计面积4平方米。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0年4月24日9点30分前清洗未整洁道路(市府大道),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2020年4月24日9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台市府大道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时,发现被处罚人未对污染的道路(市府大道)进行清洗。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24日14时30分,对未整洁的市府大道进行了清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2020年4月24日8时30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证实被处罚人未能市府大道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的出入口及工地北面的椒江区市府大道整洁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进行整改,整改内容为2020年4月24日9点30分前清洗污染道路,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三、2020年4月24日9时30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四、徐招飞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处罚人未能保持市府大道南侧、经四路东侧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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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4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330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330号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人或负责人:陈林国联系电话:8870757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本局对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未保持整洁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予以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蔡胜友、周晨辉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被处罚人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314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要求。经查明,2020年1月14日11时5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北侧、屷崦路东侧地块枫雲府工地时,发现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驶离现场车辆进行清洗干净导致工地西面的枫南路与屷崦路污染。被污染的枫南路与屷崦路:长200米;宽0.5米,共计面积100平方米。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清洗污染道路。2020年1月14日14时10分,执法人员对该工地再次勘查时,发现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你单位在2020年1月14日17时整改完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2020年1月14日11时50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证实被处罚人未能保持枫雲府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进行整改,整改内容为2020年1月14日14时00分改清洗驶离工地现场的车辆、保持出口人道路整洁,清洗污染的道路。三、2020年1月14日14时10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四、倪伟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处罚人未能保持枫雲府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造成的详细经过。五、2020年1月14日17时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在2020年1月14日17时对枫南路与屷崦路进行了清洗。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了被处罚人是枫雲府项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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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详情 |
5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611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611号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人或负责人:陈林国联系电话:1366686224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本局对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020年1月6日依法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被处罚人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184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自愿放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查明,金地集团东南区域浙南公司台州市麦德龙西侧地块项目位于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南侧、经四路东侧、麦德龙西侧,该项目于2019年9月29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显示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台州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2日,台州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地集团东南区域浙南公司台州市麦德龙西侧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由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该项目一标段施工。2019年10月16日,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赶工程进度,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与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挖运承包合同,由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2019年10月中旬,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派遣旗下的浙J·29856重型自卸车未经核准进场运输建筑垃圾,截至2019年12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该工地已向外运输10000m3左右的建筑渣土。被处罚人于2019年12月19日17时前改正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证实被处罚人在金地集团东南区域浙南公司台州市麦德龙西侧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工程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现场整改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了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进行整改,整改内容为在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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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6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7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7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联系电话:1386768506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经查明,2019年12月20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时,发现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地施工已完成,但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查,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自2017年开工以来,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处置,现台州市颖华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已建设完工,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完毕。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20日责令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023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全用于自身工程的回填,无渣土外运,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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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详情 |
7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0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80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法定代表人:陈林国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陈世雄、王春军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19年11月6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3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清理干净所倾倒的建筑垃圾。2019年12月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罚先告字〔2019〕第01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查,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被处罚人为台州模具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套高精密模具“零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工程1#厂房、2#厂房工地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9年10月中旬开始施工后,被处罚人在该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项目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固化土)交由陈云才等个人外运倾倒。2019年11月5日至6日,陈云才等个人将上述部分建筑垃圾运输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凤凰山公园东侧,台州路桥金卡达包装厂北侧20米左右的一处空地上倾倒,至案发时共运输倾倒上述建筑垃圾约28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冯妙德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等业务,为台州模具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00套高精密模具“零增地”技改项目建设工程1#厂房、2#厂房工地施工单位。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上述工地现场施工情况、建筑垃圾(固化土)产生情况,以及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等情况。3.冯妙德的询问笔录,陈云才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在该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情况下,将上述工程的建筑垃圾交由陈云才等个人外运处置。4.陈云才的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11月5日开始至6日,其驾驶个人车辆浙J5C2W0轻型自卸货车将上述工程部分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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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8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6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6号当事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7/12)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联系电话:1505803762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2019年8月16日9时5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椒江区葭沚水城学院路东安置区块棚户改正工程工地时,发现该工地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施工人员将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用抽水泵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当事人已于2019年8月30日,补办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椒江区葭沚水城学院路东安置区块棚户改正工程工地里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18597)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8月16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证。三、委托代理人金崇广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椒江区葭沚水城学院路东安置区块棚户改正工程工地里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详细情况。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被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证人身份等情况。六、2019年8月30日补办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时间2019年8月16日9时50分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现依据《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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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9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74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74号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7/12)法人或负责人:陈林国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2601********0616联系电话:13867685063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2019年8月22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葭沚街道市府大道以北,永宁河以西地块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里的泥浆池里有明显的处置痕迹。经调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处罚人也即刻停止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工地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张文达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8月22日,被处罚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的事实。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证实被处罚人是台州市葭沚街道市府大道以北,永宁河以西地块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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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10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94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94号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69976H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发现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1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吴挺进、密邦典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19年8月1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年9月1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查,被处罚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路桥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方,因该工地的工程车辆长期运输过程中对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部分路面造成了损坏,2019年8月1日晚上,在无相关挖掘城市道路核准手续情况下,擅自对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的部分城市道路(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路桥房地产项目工地的东侧围墙外)进行挖掘施工作业,上述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面积约为31.62平方米,深度约为0.4米,影响城市道路功能。同时案发现场的防护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夜间来往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委托人刘开聪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为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路桥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方,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等。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时被处罚人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位置、面积以及深度等情况。3.受委托人刘开聪的询问笔录、台州市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1日晚上,未经市政部门批准,擅自将台州市路桥区商城街的部分城市道路(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路桥房地产项目用地的东侧围墙外)进行挖掘,同时影响夜间来往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事实。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停通字〔2019〕第1424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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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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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1600201812180001 | 山东百铭万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46.256万股 | 无效 | 2018-12-18 |
2 | 2021-14 | 浙江亿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50 | 无效 | - |
3 | 20170246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 2699 | 无效 | - |
4 | (拱)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39号 | 邵慧红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80 | 无效 | - |
5 | (拱)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38号 | 陈国军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60 | 无效 | - |
6 | (拱)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37号 | 项冬莲 |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6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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