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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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4号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适用情形相符,其裁量基准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4600元(肆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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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2 |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3号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适用情形相符,其裁量基准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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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3 |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6号 |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情形相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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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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