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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荔枝酒店

    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616号西溪谷财富中心西侧一层至五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6760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张某入住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0435房间,在张某入住时,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陈某某未落实值班登记制度,酒店值班经理方某某未落实前台工作人员值班登记职责与巡查制度,未做好酒店的安全防范,致使张某未按规定登记入住该单位0435房间,后于2020年12月15日9时5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开展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另查明,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方某于2020年4月14日因未按规定登记旅客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处行政罚款400元,于2020年12月9日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未仔细查验证件与住宿人员是否一致,存在一人开房多人住宿被开具反恐防范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5日内落实整改,至2020年12月15日再次被查获,属拒不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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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详情
    2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65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23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天舒、吴志鸣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西溪路616号西溪谷财富中心西侧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快递包装袋等非有害垃圾,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纸袋等非易腐垃圾。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10时50分前完成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证据材料1、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8、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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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详情
    3 杭西卫公罚[2020]114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1、四楼布草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浴巾、毛巾)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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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详情
    4 杭西卫公罚[2020]12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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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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