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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银岛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文昌路建民巷41栋30号营业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55
    • 法院公告 22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永莲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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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执170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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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7
    2

    徐永莲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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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执170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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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5
    3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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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执恢18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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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0-12
    4

    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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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682执4489号 仓储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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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09-27
    5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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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执484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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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19-12-31
    6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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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执484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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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19-12-30
    7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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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执483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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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0 2019-12-18
    8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与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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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宁05民终893号 -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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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5 2019-12-11
    9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宇宏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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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0105民初9709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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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10-23 2021-02-22
    10

    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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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14执3767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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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10-23 2019-10-31

    法院公告2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3民初8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莲 王宇宏 北京远驰诺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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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19-11-05
    2 (2018)京0105民初9709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宏 徐永莲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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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57 2019-10-29
    3 (2019)京0105民初123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徐永莲 王宇宏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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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14 2019-08-20
    4 (2019)京0105民初970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徐永莲 王宇宏 大连铁建石化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诚通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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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14 2019-08-20
    5 (2019)鄂72民初146号 港口作业纠纷

    原告- 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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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武汉海事法院 G86 2019-08-11
    6 (2018)京03民初8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永莲 王宇宏 大连铁建石化有限公司 北京远驰诺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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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5G8中缝 2019-07-18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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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G49 2019-06-30
    8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润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徐永莲 王宇宏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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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04 2019-06-18
    9 (2018)苏0682民初10175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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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如皋市人民法院 G67 2019-04-11
    10 (2018)沪0114民初151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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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79 2019-03-14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京03执170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2 (2020)粤03执294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5 详情
    3 (2020)粤03执294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5 详情
    4 (2019)苏0682执4489号 如皋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23 详情
    5 (2019)沪0114执3767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8 详情
    6 (2019)京01执48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6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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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 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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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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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2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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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 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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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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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3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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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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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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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4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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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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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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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5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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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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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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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6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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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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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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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7

    (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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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 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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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2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2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85,360,277.15元以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2日的违约金为62,936.36元;2018年8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5,360,277.15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30,8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44.18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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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8

    (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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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 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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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061号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民初3061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2018)粤03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判决书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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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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