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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禾睿

    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杭政储出【2013】51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5#楼5层573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64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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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详情
    2 杭西市监处罚〔2021〕87号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当事人作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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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详情
    3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41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侵害了城市市容管理的法律制度,扰乱了城市市容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违法行为的事实,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仟元整(¥55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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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详情
    4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15925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5日15时20分,西湖区城管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朱兴梅、蒋帆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禾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西湖区蒋村街道枫树路其开发承建的杭政储出(2016)25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泰禾中央广场)工地东面进、出的道路上(枫树路)由南向北方向的右侧的收水井直接排放污水。当事人挖开封堵的收水井,使工地上的泥浆池因大雨造成满溢而导致沿工地沟渠倒流到枫树路上的泥浆水顺势而下的排放到收水井里,再从收水井排放到枫树路道路中间的市政管网雨水井(枫树路雨水井Y3),再依次通过与之相联的施工外的枫树路雨水井Y4、双龙路雨水井Y4、Y5、Y6、Y7、Y8、Y9、Y10、Y11后,直接排入到该工地西侧的五常港城市河道中。经现场测量:收水井与枫树路雨水井Y3相距5.80米、枫树路雨水井Y3与Y4相距47.76米、枫树路雨水井Y4与双龙路雨水井Y4相距34.70米;双龙路雨水井Y4与Y5相距46.30米、Y5与Y6相距61.70米、Y6与Y7相距36.50米、Y7与Y8相距37.40米、Y8与Y9相距46.50米、Y9与Y10相距49.70米、Y10与Y11相距40.80米、Y11与无常港河相距77.10米;现场未发现排水设施淤塞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是从从2019年4月中旬开始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污水的来源是工地泥浆池满溢后倒流到枫树路上的泥浆水,当日排放量约8吨左右;经查明,当事人该项行为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属于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9】第1256538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排放污水行为,并于2019年05月17日15时10分前完成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后方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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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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