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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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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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执66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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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9 |
2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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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81执恢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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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8-26 |
3 |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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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81执172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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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8-26 |
4 |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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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81执172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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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26 |
5 |
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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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81执677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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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30 |
6 |
张月晴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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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异248号 | 民事 |
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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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4 |
7 |
上海肆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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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7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肆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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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02 |
8 |
安徽伽伽电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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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778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安徽伽伽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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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14 |
9 |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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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81执17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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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8-26 |
10 |
陈义锋与陈杏海、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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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81民初215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义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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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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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1103执900号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2 | (2021)皖1103执902号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3 | (2021)皖1181执434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4 | (2020)鄂0281执恢470号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8 | 详情 |
5 | (2020)皖1103执1963号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6 | (2020)沪0115执恢405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7 | 详情 |
7 | (2020)皖1181执1674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8 | (2020)皖1181执1673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9 | (2020)皖1181执1545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10 | (2020)皖1181执815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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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2722号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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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 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李正祥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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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062号之一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0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3-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741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742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7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630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9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633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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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2 |
(2019)粤03执50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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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李正祥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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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062号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0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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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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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9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委托贷款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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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5901号原告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7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46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以300万元本金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以310万元为本金基数,年化10.2%的利率以及罚息10.2%计算至所有款项归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3、判令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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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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