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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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14时4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万象城从事物业服务及经营管理业务,在该综合体负二楼设置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现场有灰色其他垃圾桶十余只,其中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鸡蛋壳、红薯等不同类型生活垃圾,鸡蛋壳和红薯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未按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当事人作为办公建筑、商场等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对单位和个人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6月22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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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11012005190030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0年5月11日9时00分,当事人华润新鸿基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701号杭州万象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其在该处设置生活垃圾集置点一处,有黄色垃圾桶四只,桶盖均为缺失,其中一只没有张贴任何垃圾分类标识,两只桶标识模糊,桶内投放有纸巾、纸袋等其他生活垃圾,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类分标准》5.1.3的要求。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当事人行为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及杭城管局[2020]6号文件《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南》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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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3 | 杭(消)行罚决字〔2020〕0001号 | 杭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华润新鸿基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管理的万象城L2层中庭连接区域设置移动式商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阶次之规定,给予华润新鸿基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帐号代码: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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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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