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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华燃气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12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苏住建罚字〔2022〕第8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3月09日,在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区三组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5.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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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2 详情
    2 苏住建罚字〔2022〕第67号 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3月22日,在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未对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一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对吴中区临湖镇界路村一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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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3 详情
    3 苏住建罚字〔2021〕第330号 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09日,在相城区望亭镇舒馨花苑3幢106室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事实。5.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范围。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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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详情
    4 苏住建罚字〔2021〕第17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5月27日,在吴中区中,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事实。5.供气用户清单:证明违法供应瓶装燃气的用户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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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详情
    5 苏高新住建罚字〔2021〕第12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及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倾倒燃气残液、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罚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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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详情
    6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27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泰华燃气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5月01日-2020年07月15日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项目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韦双龙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供气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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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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