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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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128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浙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1506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康复医院,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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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2 | 杭市监罚处〔2019〕3003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退还未清退多收费用253002.8元,逾期未清退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罚款3938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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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详情 |
3 | 杭下卫放罚[2017]5036号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罗成杰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职业防护类14.之规定,给予浙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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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详情 |
4 | 杭下卫医罚[2017]5006号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当事人于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23日超越许可范围开展48例血液酸碱度、钾、钠、氯、总钙5项临床化学检验项目检测,收取检验费共960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29.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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