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新时代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你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有:①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②询问笔录三份、③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已构成违法。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于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三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1-08-27 详情
    2 绍市环罚字[2020]4号(虞)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4号(虞)    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395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氟化物浓度为26.1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即氟化物浓度≤1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废水预处理车间添加氟化钠除钙镁的反应槽搅拌桨浆叶脱落,造成搅拌不充分,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收起

    ... 展开
    2020-01-13 详情
    3 虞环罚字(2018)60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60号    收起

    ... 展开
    - 详情
    4 虞环罚字(2017)44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44号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0463953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废水正在入网排放的情况下,现场采集入网外排水水样一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氨氮浓度为35.8mg/L,总镍浓度为0.591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限值要求,即氨氮≤20mg/L,总镍≤0.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值班人员操作失误,将车间的积水排到pH回调池,以致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姜建挺、吉同棕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3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7〕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玖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5 虞环罚字(2016)294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94号当事人: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1723组织机构代码证:7804639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勇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镍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72号),后于8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38号)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陆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5月26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镍浓度为0.912mg/L,未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限值标准(间接排放)规定浓度限值要求,即镍≤0.5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马维华、陶伟胜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2015]第12号 宁波聚卿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14840.5359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