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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纬

    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龙公(海)行罚决字[2020]01047号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海滨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8日,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用无保安从业资格证的张某某,在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宁田**新营房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后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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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详情
    2 温龙公(海)行罚决字[2020]01001号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海滨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6日09时,海滨派出所民警对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未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未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责令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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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详情
    3 温龙公(海)行罚决字[2020]00992号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海滨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8日,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用无保安从业资格证的张某某,在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宁田**新营房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后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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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详情
    4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39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823:33:00,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14地块工地,夜间进行土方挖掘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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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7 详情
    5 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19]58021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仰义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仰义派出所民警于日常工作发现位于鹿城区仰义街道渔藤路B06号地块的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给员工黄*及时办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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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详情
    6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334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3104:50:00,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C-14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工地,夜间进行设备吊装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19-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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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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