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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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64号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且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并承诺以后一定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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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详情 |
2 | 西管(消)行罚决字〔2021〕1700003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殊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号楼部分餐饮客餐区域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投入营业时间:2017年1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因该单位建筑面积为3918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面积为60平方米,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但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殊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号楼部分餐饮客餐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1号楼部分餐饮客餐区域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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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3 |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1〕51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7月13日向杭州殊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市监景告〔2021〕5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散装茶叶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38元。2、罚款人民币2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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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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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杭州殊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李怡敏 | 10.644 | 无效 | - |
2 | - | 杭州殊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王晖 | 1.774 | 无效 | - |
3 | - | 杭州殊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何建军 | 1.774 | 无效 | - |
4 | - | 杭州殊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黎敏 | 1.774 | 无效 | - |
5 | - | 杭州殊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王海 | 10.644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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