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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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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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2执557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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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9-30 |
2 |
陈子齐与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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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81民初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子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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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8-19 |
3 |
钟天建、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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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申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钟天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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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9-28 |
4 |
林炳浩、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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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789号之1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炳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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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5 |
5 |
文明、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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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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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1 |
6 |
陈子芝、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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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8965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陈子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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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9 |
7 |
张国强、姚礼宽、叶树健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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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22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叶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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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01 |
8 |
黄云锋、陈云、黄春光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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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2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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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01 |
9 |
方建涛、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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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666号之2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方建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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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5 |
10 |
廉江市石颈镇东埇村民委员会、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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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1执1829号之1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石颈镇东埇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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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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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8民初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被告- 叶毅 第三人-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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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2 | 2020-01-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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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881执1320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1)粤0881执518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3 | (2020)粤0881执1902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9 | 详情 |
4 | (2020)粤0881执1829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5 | (2020)粤0881执1789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6 | (2020)粤0881执1666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0 | 详情 |
7 | (2020)粤0881执1380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8 | (2020)粤0881执1234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6 | 详情 |
9 | (2020)粤0881执1233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6 | 详情 |
10 | (2020)粤0881执1224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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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11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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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169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戈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叶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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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1699号叶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戈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戈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款698540.8元及相应利息(以698540.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叶毅对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前款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6元,诉讼保全费4013元,两项合计1479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三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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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2 |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与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汝振、郑带、叶汝繁、林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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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6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 被告- 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叶汝振 郑带 叶汝繁 林永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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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叶汝振、郑带、林永秀、李素芳、叶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与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汝振、郑带、叶汝繁、林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703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计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55106.48元,其后罚息、复利按涉案《小企业借款合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对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1座)房屋,债权数额4635600元;2.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2座)房屋,债权数额6804000元;3.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3座)房屋,债权数额4252500元;4.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4座)房屋,债权数额4252500元;5.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5座)房屋,债权数额5075317元;6.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6座)房屋,债权数额5978752元;7.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7座)房屋,债权数额7178132元;8.座落于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鹤国用(2011)第000664号],债权数额3500万元;三、被告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汝振、郑带、林永秀各自分别对本案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李素芳、叶静在继承叶汝繁的实际财产份额范围内,对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素芳、叶静承担责任后,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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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3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诉叶汝振、郑带、林永秀、李素芳、叶静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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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6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 被告- 叶汝振 林永秀 郑带 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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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叶汝振、郑带、林永秀、李素芳、叶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诉你们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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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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