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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股份

    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综执罚决〔2019〕02745号 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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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详情
    2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3-062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违法事实:2019-04-0309:00:00,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金海三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下属驾驶员驾驶浙C25196和浙CL0990车辆运输废土,其车辆驶出金海三道海工大道段环城河绿化景观工程工地时,由于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污染金海三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路面,污染面积约为200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局星海中队201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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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详情
    3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73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73号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法定代表人:赵仁川,身份证号:332623********4539,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联系电话:13736517958。2019年6月20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巡查至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发现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驶离现场时带泥上路。经初步调查,顺景水街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当日,本局对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24日17时前自行改正,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6月28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19年6月20日上午,顺景水街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工地时带泥上路。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17时前自行改正,配置高压冲洗设备并清洗路面,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顺景水街园林景观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24日17时前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造成路面污染,2019年6月25日上午,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仍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的事实。4、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尧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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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2 详情
    4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3-039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违法事实:2019-03-1810:00:00,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金海三道(滨海二十三路至滨海二十四路段),下属驾驶员驾驶鄂JC0717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黄泥驶出金海三道环城河绿化景观工程工地时,由于未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污染金海三道(滨海二十三路至滨海二十四路段)路面,污染面积约为200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局星海中队2019-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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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2 详情
    5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9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9号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联系电话:13736517958。2019年4月12日上午,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有人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面积为4平方米(长2米,宽2米)。经执法人员到现场勘察并向当事人询问,确定挖掘城市道路的是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19年4月22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尧风到城西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挖掘道路面积4平方米(长2米,宽2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为顺景水街工地施工单位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19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4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尧风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中签署意见:“我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愿意接受处理。”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挖掘道路面积4平方米(长2米,宽2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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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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