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乐公(翁)行罚决字[2021]04793号 | 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3日10时,翁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提交向**公司购买盐酸15000kg的购买备案证明并通过审批,后于2021年8月18日接收**公司盐酸15600kg。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21-08-31 | 详情 |
2 | 乐应急罚字[2021]第2000134号 |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
现查明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缴款:(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或手机下载APP(浙里办),首页-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2)支付宝扫描纸质缴款单底部二维码缴款;(3)凭缴款单号,前往各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缴款机(工行、建行、中信、农行、农商、邮储);(4)打开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8月26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详情 |
3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402号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翁垟小微园区18-11-02-07地块的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君,使用面积:14987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乐清市达克罗钢铁涂复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20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2-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